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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三包期内维修遭强行收费,售后无下文怎不让人火大


炎炎夏日,陈小姐家中的空调突然无法使用,于是立马拨打生产厂商的服务热线反映情况。随后,客服将维修单分派至陈小姐附近的官方维修点,发送短信告知陈小姐将有维修人员上门维修。维修人员维修后,却向陈小姐收取维修费用300元。陈小姐对该笔费用感到疑惑,要求维修人员出具维修服务凭证,但是维修人员态度强硬,称没有该凭证。无奈之下,陈小姐只好先支付款项。不料当晚空调又出现问题,陈小姐再次联系客服时。客服称会安排新的维修人员上门维修,后便再无音讯,陈小姐只好向佛山消委会投诉。



佛山市消委会接诉后,向陈小姐了解情况,通过陈小姐提供的证据发现,空调仍处于三包有效期内,生产厂商及维修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相关义务。于是工作人员直接联系生产厂商,要求其规范服务行为,让生产厂商与陈小姐先行和解,最终生产厂商退还陈小姐维修费用,并派人维修好空调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七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维修服务凭证应如实填写维修服务项目、维修详细情况、维修服务质量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本案中,空调仍处于三包有效期内,生产厂商应当切实履行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及时提供服务。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此外也应当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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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虹宇
校审:陈洁茵
主编:黄玮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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